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中国社工协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
2007年12月
全国社区志愿者注册工作培训讲义一 我国社区志愿服务的现状及发展思路
建立健全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要任务。2006年4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中强调,要“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以相互关爱、服务社会为主题,深入开展城乡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今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要“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培育社区志愿者组织,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是建立健全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提升社区互助服务能力、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深化社区建设的重要措施。下面,我就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的现状和今后发展思路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志愿服务发展的主要历程。志愿服务的思想和文化在我国古已有之,如助人为乐、扶危济困、同情弱者、见义勇为、邻里互助等,但志愿服务活动长期处于自发、零散状态,没有形成制度化。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是政府在推动社区服务过程中有意识地引导、培育和组织的结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社会服务需求急剧增长。基于这种情况,1986年,民政部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在城市开展社区服务的思路。1987年9月,民政部在武汉召开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部署在城市开展社区服务,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服务体系,提出:“倡导民间的互助精神,以灵活多样的社会服务形式,为居民特别是有困难的人提供各类社会福利的社会服务”。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道和北京市宣武区天桥街道等地率先成立了社区志愿者组织,开展了志愿服务活动。1989年10月,在民政部召开的全国社区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介绍了他们的经验。会议提出要积极推广“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小组”等群众性的自我服务组织形式。这次会议以后,我国国内掀起了一个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高潮。90年代末期,党和政府将志愿服务活动提升到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各地纷纷成立志愿者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也都组建了本系统的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由此超出邻里社区的层面,成为社会性的活动。截至2007年12月5日,中国注册志愿者已达2511万。
1994年4月,民政部和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通知》(民办发〔1994〕9号 ),号召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把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推向一个新阶段。同年10月,民政部和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命名表彰了一批全国社区服务志愿者先进集体和优秀社区服务志愿者。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得到了广大居民的认同,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注。1994年,江泽民和李鹏同志分别为志愿服务工作题词,“提供社会互助,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为民解愁,为国分忧”。2005年,民政部等十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59号),对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在此基础上,民政部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之下成立了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国社区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协调工作。随着志愿活动影响的扩大,志愿服务活动由城市向农村延伸,许多地方在农村基层也推行了志愿服务活动。为规范、引导农村志愿服务活动,2006年,民政部会同中组部、中宣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农村基层广泛推行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民发〔2006〕31号)。
(二)我国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主要成效。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社区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志愿服务活动领域不断拓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区志愿服务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社区志愿者组织,如志愿者协会、义工协会等,广东、北京等地成立省级志愿者组织,其他地区普遍在市、区、街、社区层面成立了社区志愿者组织,逐步形成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社区志愿服务网络,社区志愿服务的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各地依托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加强社区志愿者组织的指导工作,市级社区志愿者协会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区志愿服务行动,区(县)社区志愿者协会负责对加强本辖区社区志愿服务的指导,街道、社区志愿者协会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随着志愿服务活动影响面的扩大,社区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参与志愿服务不仅成为广大青少年的自觉行动,而且受到中年人、老年人的积极响应。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有社区志愿者组织27万余个,比2006年增加了3倍多,社区志愿者2000多万人,比2006年增加了200多万人,其中注册社区志愿者567万人。
二是社区志愿服务领域不断扩大。传统形势下,社区志愿者大多在大型活动、公益活动、扶老助残等领域中开展服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失业贫困、收入差距、人口老化、心理危机、青少年犯罪等社会问题不断凸现,众多人群迫切需要社会关爱和帮助,社区志愿服务逐步向其它领域拓展,在扶贫帮困、就业援助、老年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外来人口服务、婚姻家庭、人口计生、社会治安、社区矫治、群众文化、环境卫生、科学普及等领域都有不同类型的志愿者组织,活跃着志愿者的身影,涉及社区居民的工作、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覆盖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各项工作,有效配合了政府的公共服务、促进了公民素质的提高和民生改善。
三是社区志愿服务的形式不断创新。过去的社区志愿服务大多是一种“运动式”的志愿活动,常被人们戏称为“雷锋同志没户口,三月来了四月走”。为此各地通过建立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和基地,打造“志愿服务圈”,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向基地受助者集中,开展经常性志愿服务。许多地方注意对各种服务需求、服务对象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招募和培训志愿服务力量,打造服务计划,制定服务项目,突出志愿服务特色。如天津、辽宁、山西、浙江、福建、江西、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等一些地方,以传统的体能型服务为基础,发展形成各类技能型和智能型服务。上海市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和社工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的实践优势,初步形成了社工、志愿者互动开展专门服务的新局面。一些地方结合城市社区信息化建设,将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纳入社区信息平台进行统筹安排,大大方便人民群众,也提升了社区志愿服务的水平。许多地方还针对突出的社会问题,建立相应的社区志愿服务形式。如吉林省把社区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应急动员机制,结合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在消防、抗震、交通、气象、公共卫生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北京市确定每年十月的第三个周六为全市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日,每年举办主题不同的社区服务志愿活动,如“支持申办奥运,创建绿色社区”、“迎接新奥运,建设新社区——志愿者社区行动”等,为举办一届特色奥运、人文奥运作出了贡献。江西省开展了城乡对接交流互动活动,发动城市志愿者到农村社区开展帮扶活动,推动新农村建设。同时,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地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社区志愿服务品牌。如浙江省的“1011社区帮扶工程”、“金晖俱乐部”等;青岛市的“朝霞重晚晴”、“绿色义工”等;厦门市的“青年社区志愿者与春运同行”、“阳光工程”、“筑城行动”等;宁波市的“金晖助老行动”、“爱心助成长”等。这些活动以新的理念和管理机制,引导广大居民踊跃投身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丰富了志愿服务的实践形式。
四是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许多地方逐步将社区志愿者的登记注册、持证上岗、服务记录、行为规范、学习培训、表彰奖励等用制度固定下来,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管理,促进社区志愿服务的规范发展,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志愿者服务站工作规范”、“志愿者服务站管理制度”、“志愿者服务守则”等一系列制度,社区志愿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迈上新台阶。2006年12月5日,全国政协副主席周铁农、民政部部长李学举等领导同志,深入社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注册成为社区志愿者。为逐步推行统一的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广泛吸纳社会资源,不断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11月16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城市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通知》(民函【2007】319号),要求在全国城市社区以推行统一的社区志愿者注册证号为基础,以推广使用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为重点,加快推进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建设。各地在探索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开始逐步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社区志愿服务机制。如山东、重庆等地的一些社区,建立“时间银行”、“爱心行动储蓄卡”等制度,还有的地方探索社区志愿服务的“政府委托代理”、“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管理方式,实行社团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公益服务机制,推动各类民间组织成为在政府和企业之外,服务公共职能的重要力量,初步形成了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社会志愿服务良性互动的发展态势。
五是志愿服务立法有了新进展。2005年2月,深圳市率先制定了《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之后,社区志愿服务立法逐步向其他地方扩展。2005年4月,成都市颁布了《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2005年11月吉林省通过了《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2006年5月,湖北省颁布了《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2006年7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2007年以来,不少地区的志愿服务立法有了较大进展。如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12月5日起实施。今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的立法进程。这些地方通过立法的方式,倡导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六是社区志愿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社区志愿服务实践充分表明,社区志愿服务事业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具有强大的生机活力和重要的社会价值,已成为推动和谐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加入社区志愿者队伍,做一名光荣的志愿者,已成为每个社区居民的自豪。其社会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区志愿服务的广泛开展,大大增加了社会财富。如广东省2005年累计动员827万人次,提供超过4亿小时的志愿服务,受益人数高达4408万人次。按照广东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7元计算,仅志愿服务一项就创造近30亿元的社会财富。二是社区志愿服务的广泛开展,弥补了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的不足。一年来,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在协助党委、政府关注弱势群体、解决民生问题方面,发挥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在开展社区公益服务,如教育科普、就业创业、法制宣传、文体活动、治安联防等方面,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在反应社情民意和社区居民合理诉求方面,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在参与抢险救灾,组织捐钱募物帮助受灾群众,发挥了突击队作用。三是社区志愿服务的广泛开展,提升了居民素质。通过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使社区居民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实现、自我提升”,有效促进公民素质提高,密切了人际关系,改善了社会风气,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
(三)我国志愿服务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有了很大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一是志愿服务意识不强,人员偏少,参与比例偏低。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志愿服务了解不深,认为志愿服务仅仅就是做好人好事。二是被动参与,只参加有动员、有组织的活动,随大溜,而不是积极主动、发自内心地参与。三是认为志愿服务是别人的事,与己无关。四是宁可有时间搓麻、打牌,也不参与志愿服务。由于志愿服务意识不强,导致了志愿者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偏低,自愿提供服务的人员偏少。目前我国只有社区志愿人员的统计数字,没有志愿者总数的统计,而国(境)外没有对不同志愿者的分项统计,就社区志愿者数字与志愿服务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内地在此方面存在较大差距。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新西兰、北欧、巴西和我国香港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分别为56%,31%、48%、34%、48%、35%、50%和20%,而我国2006年社区志愿者的人数是1800万,只占总人口的1.4%。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志愿人员结构是多元的,年龄分布于各个年龄段,职业构成上几乎遍布各种职业,而我国社区志愿者中多数为离退休的老年人。
二是参与渠道少,激励机制不健全。我国对志愿服务的激励主要是榜样激励和整齐划一的表彰,缺乏有针对性、有个性的奖励措施。在新的形势下,社区志愿者的构成发生很大变化,虽然从事的都是志愿服务,但不同的志愿者有不同的动机和价值追求。在这种情况下,精神激励对一些人不能产生激励作用,因为他们觉得对自己的生活影响不大,无法解决现实生活问题。公众感觉榜样距离自己太远,难以学习。此外,目前我国志愿者权益保障在法律上还是空白,如果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其合法权益则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有的地方把志愿者当做搬运工使唤,有的地方把志愿者当做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免费劳动力,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打骂志愿者的情况,影响了群众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积极性。有这样一句话:“雷锋同志没户口,三月来了四月走”,形象地表现了当前志愿服务的状况。
三是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对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没有刚性约束。虽然地方志愿服务立法已经起步,但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状态,使志愿服务没有法律做支撑,阻碍了志愿服务的有序健康发展。在组织机构设置,组织成员的招募、培训、资格准入与退出,领导人的产生、更换以及服务活动的开展方面,多数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尚未建立起严密的规章制度。缺乏严格、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系统。缺乏鼓励对志愿服务的捐助政策或法律。
四是缺乏资金保障和政策引导扶持,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志愿者的服务虽然是无偿的,但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必要的生活津贴、医疗、保险,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还是需要经费来保障的。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志愿服务经费的来源渠道较多,政府投入是其中重要的方面。在我国,既没有建立起多渠道的有效融资机制,政府的财政支持也没有制度化。多数地方每开展一次活动向行政领导申请一次经费,或向企业寻求一次合作,难以形成长期化、规范化的志愿服务活动。从志愿活动的情况来看,多数地方都是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如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没有布置,志愿服务组织便很少独立开展活动。从内容上看,多数活动是配合上级政府的任务要求或配合社会性的大型活动开展的,以社区为本、真正服务居民的、日常性的服务活动很少。
五是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志愿服务没有形成合力。一是多头管理。社区志愿者中,青年志愿者由团中央负责,巾帼志愿者由全国妇联负责,社区志愿者由民政部门负责,从中央到地方,对社区志愿者的管理呈现多头状态,缺乏统一的管理。因而导致体制不顺,管理混乱。二是登记性质不同。有的志愿者组织在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但许多地方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没有注册登记,举办活动非常困难。有的志愿者组织为了注册和运行上的方便,采取“挂靠”形式,挂靠在某个机构或单位名下,有些志愿者组织干脆在当地工商局登记注册成了企业。性质不同,导致管理方式和运行方式不同,有的是实行企业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收;有的采取行政管理的机制,机构的领导由所挂靠的上级部门领导任命;有的则采取会员制的管理方式。
六是缺少专业社工的引领,社区志愿服务水平偏低。多年来,虽然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和人员的数量有了较快增长,但由于没有专业社工的引领,志愿者组织和人员的力量不能得到有效整合,技能难以提高,服务水平难以提升。
二、推进社区志愿服务的总体思路
加强社区志愿服务是时代的需要。目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目前城镇总人口已经超过5亿。同时,伴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的需要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单位人”成为“社会人”,大量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进入社区,社区服务的任务越来越重;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以及2000多万城镇居民群众还没有走出生活困境的现实,对社会服务提出的新要求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千方百计地探索更多的途径,满足这些需求。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党和政府才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深入开展城乡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历史任务。
当前,在满足居民需求的过程中,政府服务、市场服务和社会志愿服务三个方面,前两者的作用较为突出,而社会志愿服务则弱得多。政府的作用体现在提供公共服务和财政支持,但提供居民群众需求的非公共性服务,既非政府的职能,也非政府的擅长。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绝大多数地方经济并不富裕,综合实力有待增强,提供的财政支持也非常有限。因此,政府存在“不能为”的地方,不可能为居民提供全面、满意的服务,迫切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尤其是需要发挥广大志愿者的作用。市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供营利性服务方面,其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具有购买力的群体,对于没有购买力或购买力较弱的居民群体,对于无利可图的服务,市场的服务难以保证。我国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在政府不能为、市场不愿为的服务领域中,社会志愿服务的资源丰富、潜力很大、作用明显。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来解决许多社会问题,解决居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选择。而大力加强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则是加强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方面。
大力加强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志愿服务,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居民群体对服务的需求、弥补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的不足,而且可以提升人的文明素质和水平,还可以创造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建设和谐社区、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健全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加强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社会工作领域志愿者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将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成立中华志愿者协会作为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组织机构,整合现在由不同部门管理的志愿服务资源。三是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开展志愿服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从彩票公益金中划拨出一部分专门经费,用于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吸收、利用国际组织援助的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向志愿服务投入,凡是向志愿服务组织捐助的,适当减免所得税。四是设立“志愿者活动储蓄基金”,既方便公民和企业等组织随时可以向这个基金捐款捐物,实现为社会做贡献的愿望,又可以建立筹集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长效机制,随时为有意义的志愿服务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二)制定配套政策,引导全体公民积极参与。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5号)要求,要加强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为骨干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要求,要“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人员力量”。建议根据上述要求,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把现有政策具体化,设计使用不同的激励机制,使其具有针对性、实效性。一是建议党的组织部门和青年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每个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都应成为志愿者,每年都要在社区或社会福利机构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以体现其先进性,发挥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二是建议人事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各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成为志愿者,每年都要在社区或社会福利机构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作为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同时,对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也做出适当规定。三是建议教育等部门制定政策,鼓励大中小学的师生从事志愿服务,根据大中小学教师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规定,要求学生每年至少要达到一定数量小时数的志愿服务,将其作为升学或毕业的重要参考。四是建议民政等部门就社区居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做出相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社会工作领域志愿者队伍建设的制度体系。一是建立健全注册登记制度,建立注册登记机构、制定注册登记条件和程序,使社区志愿者获得合法身份。为此,应成立“全国志愿者注册登记管理中心”,推广使用 “中国社会志愿者注册登记系统”,实施全国统一的志愿者登记号码,全面推行志愿服务注册登记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培训教育制度,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和志愿人员的技能状况开展培训,强化志愿服务意识,提升志愿服务水平,改进志愿服务质量。三是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志愿者的正当权益,使他们在从事志愿活动时无后顾之忧。四是建立健全志愿者组织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有限经费的正常使用。五是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考核评估机制,对志愿者的表现和志愿服务的质量做出正确评价。
(四)加强对社会工作领域志愿者队伍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在新形势下开展社会工作领域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志愿服务,是一项新的重大课题和任务,必须全方位加强理论研究,探索特点和规律,用以指导实践。及时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分析、考察和研究,全面吸收其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要对志愿服务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激发志愿者自主意识和参与热情,真正使参加志愿服务成为一种自觉行为和时代风尚。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社区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社区志愿服务的知识、技巧和社区志愿服务实践中涌现出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使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愿望得到尊重,行动得到支持,劳动得到肯定,价值得到认可,典型得到推广,精神得到弘扬。建议将国际志愿者日12月5日作为我国统一的志愿者服务日,并在这一天由领导人及各级党政领导带头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五)加快社会志愿服务立法进程。对志愿服务进行法律规范,是建立志愿服务新机制、加快志愿服务社会化进程、解决志愿服务发展矛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目前,广东、山东、南京等地分别制定了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江苏、北京、制定了《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福建、河南、浙江等地已将志愿服务纳入本省人大的立法规划,天津、上海、湖南、内蒙古及深圳、南京、石家庄、杭州、厦门、沈阳、汕头、济南、广州等省市人大通过了专门的决议。这些地方法规,既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了法律保证,也为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志愿服务法》奠定了基础。在《社会志愿服务法》出台前,建议由民政部牵头起草《志愿者(服务)条例》,以引导和规范各地方兴未艾的社会志愿服务活动。
(六) 将社会工作领域志愿者队伍建设与专业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统筹考虑,通过专业社工引领志愿服务。社工与社会工作领域志愿者在工作领域、工作对象和目标上存在一致性,在功能和力量方面存在互补性。其工作领域都是社区社会工作,其工作对象都是社区有需要的人,目标都是使有需要的人困难得到解决,提高其生活质量和水平。社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属于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前者具有专业技能水平高的优势和人员数量少的不足,后者具有人员数量多的优势和专业技能水平低的不足,二者相辅相成,具有优势互补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有必要将两者统筹考虑,通过专业社工来引领志愿者,不断整合志愿服务资源,提高志愿服务质量和水平。建议在每个城区设置2-3名专业社工,每个街道设置1名专业社工,专门负责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则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及综合岗位的专业社工负责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