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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6/5 浏览次数:10611
盐城市红十字会文件
盐红[2008]22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红十字志愿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盐城开发区红十字会,市直各基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医院:
现将《盐城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红十字会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盐城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管理制度
3、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
4、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
盐城市红十字会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抄送:省红十字会、共青团盐城市委
附件一
盐城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不足18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含红十字志愿者服务站、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等)。
盐城市红十字会重点组建应急救援、健康关怀、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境外服务等十个方面志愿服务队;主要在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工作领域,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组建其它领域和形式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队伍。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盐城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由盐城市红十字会和教育、卫生、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办事机构设在盐城市红十字会办公室。    
第六条 盐城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并结合志愿者服务意向、志趣爱好,组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志愿者招募。各级红十字会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八条 志愿者登记注册。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附件二)。凡参加团体单位组织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团体单位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统计表》(附件三),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并到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为志愿者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个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附件四),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经县级及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到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即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红十字志愿者,应主动到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志愿者的统计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负责。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到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办理转出(入)手续。
第九条 志愿者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 志愿者注销。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由批准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收回配发的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
(三)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配发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和服饰,并随身携带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建立志愿者档案,做好志愿者的登记和志愿服务记录,努力实现管理工作信息化、制度化、规范化。必要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三)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四)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六)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培训与奖励
第十三条 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基础培训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的教材;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由市、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材大纲执行。
第十四条 表彰与奖励。盐城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将根据志愿者服务时间和贡献,设一星至五星级志愿者奖励,并对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推荐,颁发红十字勋章。
一至五星级志愿者授予办法:志愿服务累计时数满120小时,盐城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颁发一星级志愿者证书;志愿服务累计时数满240小时,盐城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颁发二星级志愿者证书;志愿服务累计时数满360小时,盐城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颁发三星级志愿者证书;志愿服务累计时数满480小时,盐城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颁发四星级志愿者证书;志愿服务累计时数满600小时,盐城市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上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颁发五星级志愿者奖章。
各县(市、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本地星级志愿者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志愿服务组织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盐城市红十字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