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供体眼球的质量和保护受体的安全性,眼库技术人员在对供体眼球采集时,必须遵循一个相对的医学标准。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供体眼球不能用于临床移植。
1、死亡原因不明。
2、死于未明确诊断的神经疾病。
3、Creutzfeldt-Jacob(C-J)病。
4、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SSPE)。
5、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PMLE)。
6、先天性风疹。
7、Reyes综合征。
8、活动性病毒性脑炎、原因不明性脑炎和进行性脑病。
9、败血症(细菌血症、真菌血症及病毒血症)。
10、活动性细胞性或真菌性心内膜炎。
11、活动性病毒性肝炎。
12、狂犬病。
13、眼部疾病
(1)视网膜母细胞瘤。
(2)眼前节恶性肿瘤和原发性或继发性眼内腺癌。
(3)活动性内眼炎症、结膜炎、巩膜炎、虹膜炎、葡萄膜炎、玻璃体炎、脉络膜炎和视网膜炎。
(4)影响手术结果的先天性或获得性眼部疾病。
(5)翼状胬肉或结膜、角膜表面的疾患。
14、既往眼内或眼前节手术史
(1)角膜屈光手术,如RK手术、角膜散光手术。
(2)角膜激光切除手术,如PRK和LASIK术。
(3)眼前节手术史:如:白内障手术、眼内植入人工晶体及青光眼滤过手术等。
15、白血病。
16、活动性播散性淋巴瘤。
17、HBsAg阳性的供体。
18、接受过尸体冻干硬脑膜移植的受体。
19、嗜人T淋巴细胞病毒Ⅰ型、Ⅱ型感染的供体。
20、抗-HCV阳性的供体。
21、抗-HIV-Ⅰ或抗-HIV-Ⅱ阳性的供体。
22、AIDS病或HIV感染的高危人群:
(1)在过去五年之内有同性恋史的男性。
(2)在过去五年之内非医疗性的静脉、肌肉及皮下注射毒品者。
(3)血友病患者或患有栓塞性疾病的供体。
(4)在过去五年内有嫖娼、卖淫或吸毒史的供体。
(5)在过去一年内与HIV感染者或可疑者发生性关系或与上述(1)~(4)范围内的人发生性关系的供体。
(6)通过周围皮肤注射与HIV感染者或可疑者接触或与开放伤口、破损的人发生性关系的供体。
(7)群居的同性恋者。
(8)上述标准适用于各年龄、性别的人。
(9)母亲有HIV感染或HIV感染危险的年龄不超过18个月的儿童;或在过去一年之内,有HIV感染或HIV感染危险的母亲忽略抗-HIV试验结果而哺乳的儿童。
(10)未进行HIV感染检测的供体。
(11)具有抗-HIV-Ⅰ或抗-HIV-Ⅱ过筛试验结果而无补体试验结果的供体。
(12)既往史、体格检查、病历或尸检报告表明有过HIV感染或HIV感染高危迹象的供体,如诊断为AIDS、不明原因的体重减轻、夜间盗汗、典型的卡波济肉瘤的皮肤或粘膜蓝斑或紫斑,不明原因的淋巴病持续1个月以上、不明原因的体温超过38.6℃持续10天以上、不明原因的持续性腹泻、男性同性恋、性传播疾病、肠道外有滥用毒品的针迹等。
(13)母亲有HIV感染或上述(9)~(12)范围内孩子。
23、活动性梅毒。
24、活动性巨细胞病毒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