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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红十字博爱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11/3 浏览次数:11309

        (盐城市红十字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盐城市红十字博爱救助金(以下称博爱救助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爱救助金是指市红十字会通过每年“博爱万人捐”活动和采取其它形式向国内外(含境外)团体、个人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救助灾民、救助弱势对象和发展红十字事业。
  第三条 博爱救助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大力拓展筹资渠道,强化监督,严格审批程序,保证救助金运用的规范、合理和有效,不断提高市红十字会的应急能力和救助实力,促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救助金来源
  第四条 博爱救助金主要来源包括:
  1、每年“博爱万人捐”活动的捐款;
  2、国内外(含境外)团体、个人对我市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3、红十字会组织的义演、义卖等活动的收入;
  4、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和资助;
  5、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使救助金增值的收入;
  6、其他收入。
  第三章 救助金使用
  第五条 博爱救助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把关,提高使用效益。其中专项和定向捐款的使用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主要使用范围:
  1、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害救援;
  2、红十字会开展社会救助、群众性卫生救护和其他救死扶伤的社会服务活动。
  3、为本市防灾、减灾、备灾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物资;
  4、资助无偿献血、骨髓移植、遗体捐献等人道主义活动;
  5、根据捐献者意愿,资助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项目;
  6、开展救助金募集活动必须的支出,表彰在募捐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救助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博爱救助金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并每月向执委报告收支情况。
  第七条 博爱救助金使用的项目和数额,由盐城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救灾、救助政策和客观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执行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
  第八条 博爱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接受常务理事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盐城市红十字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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