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红十字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盐城市红十字博爱救助金(以下称博爱救助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爱救助金是指市红十字会通过每年“博爱万人捐”活动和采取其它形式向国内外(含境外)团体、个人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救助灾民、救助弱势对象和发展红十字事业。
第三条 博爱救助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大力拓展筹资渠道,强化监督,严格审批程序,保证救助金运用的规范、合理和有效,不断提高市红十字会的应急能力和救助实力,促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救助金来源
第四条 博爱救助金主要来源包括:
1、每年“博爱万人捐”活动的捐款;
2、国内外(含境外)团体、个人对我市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3、红十字会组织的义演、义卖等活动的收入;
4、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和资助;
5、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使救助金增值的收入;
6、其他收入。
第三章 救助金使用
第五条 博爱救助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把关,提高使用效益。其中专项和定向捐款的使用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主要使用范围:
1、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害救援;
2、红十字会开展社会救助、群众性卫生救护和其他救死扶伤的社会服务活动。
3、为本市防灾、减灾、备灾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物资;
4、资助无偿献血、骨髓移植、遗体捐献等人道主义活动;
5、根据捐献者意愿,资助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项目;
6、开展救助金募集活动必须的支出,表彰在募捐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救助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博爱救助金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并每月向执委报告收支情况。
第七条 博爱救助金使用的项目和数额,由盐城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救灾、救助政策和客观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执行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
第八条 博爱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接受常务理事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盐城市红十字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