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中共盐城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建立完善市红十字会党组会议议事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市红十字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和程序。
一、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的意见和措施;讨论决定市红十字会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
2.研究市红十字会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党员干部学习教育计划,分析党员干部队伍状况。
3.研究市红十字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如纪律检查、党内民主监督、案件的查处等;
4.研究市红十字会和直属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讨论决定处理突发性事件和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市红十字会内部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设置及人员编制等事项;按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等;
5.需要以党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市红十字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时间:党组会原则上每月初召开一次,避开周末和节假日,会议时间一般应在会前2天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通知党组成员,特殊情况由党组书记决定具体召开时间。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会务等准备工作。
(三)会议议题: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在会前2天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通知党组成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每次会议议题安排要适量,以便充分讨论研究。
(四)出席人员:鉴于市红十字会党组成员由3名同志组成,无特殊情况党组会议需在所有党组成员到会情况下方能召开;特别是讨论干部问题及“三重一大”事项时,党组成员必须全部到会,并请市纪委监委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议题主办处室或下属单位的负责人可以列席党组会议;党组书记还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人员范围。
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党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二、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出。对于需立即处理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书记、党组成员可按有关规定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2.材料准备。按照确定的会议议题,由办公室通知议题主办处室或单位做好会议材料准备。会议材料应提前3—5天送交办公室,并报主持人审定;需要时,办公室可先分发给各位党组成员阅知。
(二)会中决策
1.严格执行议题。党组会要严格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讨论,事先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2.充分进行讨论。会议决定事项,应先进行充分讨论,党组成员要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提出自己的观点。讨论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3.党组成员表决。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所研究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书记当场宣布。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会议召集人可视情提议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列席党组会议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4.一把手“末位表态”。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党组集体研究时,由具体事项分管党组成员提交讨论方案,每位党组成员逐一先行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与会党组成员表决后作出决策。
5.会议记录。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负责记录。记录人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组成员所述观点、理由、表决意见,经党组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三)会后落实
1.文件、纪要编发。党组会议内容可根据需要编发文件或会议纪要,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负责起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可由议题主办处室起草。会议纪要和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2.组织实施。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落实,办公室负责协助党组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工作进展和出现事先未曾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某项决策进行调整或变更,应及时提交党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