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省政府明确红十字会抗震救灾捐款使用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5月31日《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红十字会等公募基金会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可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和灾后恢复重建计划,自行安排使用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但不得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
省政府副省长史和平、李小敏分别在“省红十字会关于明确红十字会募捐款使用拨付方式的请示”上批示,同意按省红十字会意见操作。明确“红十字会接收的款物不宜直接交给政府或有关部门,而应由红十字会系统实施。因此,各市政府援助任务中由红十字会承担的部分,当地红十字会将款汇省红十字会,由省红十字会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和确定的价格,直接与企业结算。同时,由红十字会用捐款承担的部分,可在适当位置喷上红十字标志,标明xx市红十字会援助,以对捐赠者有满意的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