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5.12”抗震救灾募捐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市开发区红十字会:
四川省汶川县地震发生后,市委书记赵鹏、市长李强分别作出批示,要求红十字会组织好社会捐赠活动。根据省红十字会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红十字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募捐赈灾活动援助四川地震灾区的通知”。通知发出后,各地红会迅速响应,呼吁社会各界赈灾献爱心,募到的款物较多。为规范募捐救灾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红十字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各级红十字会有权依法处理其接受的抗灾款物,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实行红十字会一条线募捐、管理、发放制度,及时将募集到的救灾款通过上一级红十字会送达灾区。
三、各级红十字会每接受一笔捐赠都要出具财政部门提供的捐赠收据,发放捐赠证书或荣誉证书。在募捐救灾工作繁重时期,证书可缓办。
四、各级红十字会要根据灾区实际需要,募集全新成批的救灾物资。往灾区运送物资时要做好与市红十字会和灾区红十字会的衔接。红十字会要出具证明,车身悬挂红十字会的赈灾宣传横幅,保证安全、及时送达。
五、各级红十字会要做好募捐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募捐信息。红十字会干部要坚守岗位,安排值班,做好社会各界捐赠的服务工作。
六、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会计制度,建好帐目,加强管理,做好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和有关部门审计的准备。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以适当方式将接受捐赠款物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用途,更不得挪用、侵占或贪污,违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红十字会
2008年5月17日